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取消电子烟雾化设备等产品出口退税,2027年4月1日起施行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10月12日发布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6年第29号),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雾化设备、烟碱及其盐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,涉及8543400010等4项产品。
关注理由:两轮出口退税取消覆盖全部主要出口品类,代工企业可据此重新评估报价、成本分担与生产布局。
内容形态
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、征求意见、生效与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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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10月12日发布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6年第29号),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雾化设备、烟碱及其盐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,涉及8543400010等4项产品。
关注理由:两轮出口退税取消覆盖全部主要出口品类,代工企业可据此重新评估报价、成本分担与生产布局。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10月12日发布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6年第29号),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雾化设备、烟碱及其盐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,涉及8543400010等4项产品。
关注理由:两轮取消出口退税覆盖全部主要出口品类,代工与品牌方可据此重估报价、订单节奏和产能布局。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10月12日发布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6年第29号),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雾化设备、烟碱及其盐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,涉及8543400010、29397910、24041910、24041990共4项。
关注理由:两轮出口退税取消覆盖全部主要出口品类,代工与品牌方可据此重估报价、订单节奏和生产布局。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9号公告,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,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。公告同时将新能源汽车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13%下调至9%,并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,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,继续适用消费税退(免)税政策。适用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。
关注理由:公告明确自2027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设备装置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,出口企业可据此提前核算成本与报价。
烟草局等部门发布要求,严禁以医疗器械、食品等名义制售电子烟。该信息来自新浪财经的报道标题,正文内容未完整提供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就《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通告名称显示其内容为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,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9日联合发布《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,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9日。
关注理由:三部门联合征求意见,明确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伪劣电子烟、雾化器不按医疗器械管理,相关经营主体可据此对照调整产品与渠道安排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《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,于10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,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9日。
关注理由: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伪劣电子烟,并划清雾化器与医疗器械边界,相关经营主体可据此对照自查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号,对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进行修订。公告由中国电子商会转载,具体修订内容尚未在摘要中披露。
关注理由:国家烟草专卖局以2026年第2号公告集中修订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,从业者可据此对照现行合规依据的变化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号,对《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(试行)》《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》《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》《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》《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》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、分立、合并、撤销管理细则》及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相关标准等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进行修订,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关注理由:公告逐条列出7份文件的修订内容,涉及总量管理、核定产能和追溯二维码,从业者可据此对照调整生产与出口安排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1号,明确无烟气烟草制品是含烟碱(尼古丁)、通过口用、鼻用或外用等方式使用且不产生烟气的烟草制品,包括尼古丁袋(片、贴)、含烟、嚼烟、膏烟、溶烟、嗅烟等。公告规定该类产品按照卷烟或烟丝管理,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,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关注理由:公告把尼古丁袋等无烟气烟草制品纳入卷烟、烟丝管理,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产品是否需取得许可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《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,自2026年5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文件确立合法、过罚相当、公平公正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、综合裁量五项原则,将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、减轻、从轻、一般、从重五个等级,并细化不予处罚、从轻减轻、从重等适用情形。
关注理由:文件细化五级裁量阶次与停业整顿、取消资格流程,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据此对照合规边界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2026年5月27日发布《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明确各级烟草专卖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、过罚相当、公平公正等原则。
关注理由:意见把电子烟生产经营资格纳入裁量基准,并明确首违不罚、暂停整顿与取消资格的具体标准,从业者可据此对照合规边界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4月2日发布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部分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,公开征求意见,旨在将分散的电子烟监管政策系统性整合优化,规范全产业链生产经营秩序。社会公众可于2026年4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(zouyangfan@tobacco.gov.cn)反馈意见,邮件主题需注明该征求意见稿名称。通知附征求意见稿、起草说明及政策文件修改前后对照表。
关注理由:征求意见稿将分散的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系统性整合修改,从业者可对照修改前后对照表了解政策口径变化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4月2日发布通知,就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部分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4日,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。通知称此次修改是为贯彻落实电子烟限制性产业政策要求,提升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,随文附有征求意见稿、起草说明及政策文件修改前后对照表。
关注理由:国家烟草专卖局就修改部分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,行业可据此了解政策调整方向并在截止日前反馈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2026年3月26日发布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、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(试行)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主体。
关注理由:细则把失信行为按轻微、一般、严重三档设定公示期,并对应A至D四级信用等级,持证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可据此对照许可证延续和产能审批安排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印发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、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(试行)》,共5章30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细则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、B、C、D四级,失信信息按轻微、一般、严重三类管理,公示期分别最长不超过3个月、最短3个月最长1年、最短1年最长3年。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许可证延续审批中原则上核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,非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被评为D级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。
关注理由:细则把失信行为按轻微、一般、严重分级并挂钩许可证延续期限,持证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可据此对照自身合规安排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2026年2月5日发布通知,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,综合整治“内卷式”竞争,防范产能过剩风险,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、加强产能调控、推动市场供需平衡、化解并防范产能过剩风险、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五方面提出要求。
关注理由:通知从投资、产能、供需、过剩化解到合规经营逐项给出要求,并明确违规将按许可条件处理,生产企业可据此对照调整投资与产能安排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2026年2月5日发布通知,就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、推动供需动态平衡提出五方面要求,包括规范企业投资行为、加强产能调控、推动市场供需平衡、化解防范产能过剩风险和提升合规经营水平。
关注理由:通知从投资、产能、生产规模到合规经营逐项收紧,电子烟生产企业可据此对照核定产能与出口合规要求。
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气烟草制品监管的公告》(2026年第1号),将尼古丁袋(片、贴)、含烟、嚼烟、膏烟、溶烟、嗅烟等无烟气烟草制品按卷烟或烟丝管理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关注理由:公告把尼古丁袋、含烟等无烟气产品按卷烟或烟丝管理,相关生产经营者需对照许可与产业政策要求调整。